近日,我院学部委员工作室首席专家杨一凡教授独立撰写的论文《历代则例沿革考》在《中国历史研究院集刊》2021年第2期发表。论文指出,则例由法律用语转化为法律形式,再由位阶较低的法律形式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形式,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。唐五代时,则例作为“标准”的同义语,并非独立法律形式。宋元时期,则例是诸多例中的一种,法律效力较低且影响有限。明代提升了则例的法律地位,使之成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,主要用于规定食货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及运作规则。清代则例突破前代范围,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形式,扩展为规范中央各部门活动的规则。清代《会典》、刑律之外的数十种重大立法成果,大多以则例命名。历代则例的功能和法律地位不尽相同,不可笼统而论。